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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POS机“薅羊毛”=诈骗行为?
发布时间:2023-06-26 00:07浏览次数:

某银行推出信用卡刷卡金活动,即每月消费满一定金额,便可用获得的积分兑换刷卡金,刷卡金可直接在超市消费或购买购物卡,刷卡金额越多,所获得的积分和可兑换的刷卡金也就越多。陆某和杨某觉得,伪造交易流水获取信用卡刷卡金是有利可图的无本生意,遂一起开始“薅羊毛”。

面对检察官的讯问,陆某交代,根据他和杨某的事先谋划和分工,杨某以胡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三台POS机,他和杨某利用各自的人脉关系去办理该银行的信用卡,然后在POS机上集中刷卡,等刷足银行限定的消费金额后,就把消费积分兑换成刷卡金。他去指定地点购买面值500元的消费卡或加油卡,刷卡金可以抵扣25元,实际需支付475元,然后他再以490的价格把消费卡或加油卡卖给黄牛,从中赚取差价。

检察官介绍,该银行反欺诈部门于2020年进行技术排查时,发现陆某持有的两张借记卡长期向107张信用卡还款,而上述信用卡均在固定商户消费,该商户绑定结算的银行卡就是陆某的借记卡。陆某涉嫌虚假交易,该银行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。

经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,陆某、杨某二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收集上百张信用卡,购置POS机“自刷自还”虚构流水达700多万元,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,获利约10万元,如此“薅羊毛”属于诈骗行为。2020年7月,公安机关在杨某、胡某住处查获POS机及其他银行他人名下信用卡数张。

最后,黄浦区法院当庭判决: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5.5万元;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6.5万元;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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